關於勞基法代班規定

如題,想問公司請假規定,不論什麼假,事假病假,甚至喪假、產檢假,只要當天排超過第二個人以後,須自行找代班,並自行跟對方協調還時數或支付代班費,這樣是符合勞基法的嗎?

有訊問過主管,他說勞基法規定公司還是可以有自己內部規定,然後拿出一本請假規則給我看,說這本有給勞動部核准過,所以裡面的內容是沒有問題的。沒有不准假,所以沒有違法,但是就是要找代班,這是內部規定

上網查了一下,關於請假人力安排的部分是雇主的責任,不能要求員工找代班,更不能要員工承擔代班費用。這點我也有提,他說公司已經支付第一跟第二個人的了,所以第三個以上要自己負責

我是覺得找代班沒有問題,問題是還要我負擔,問過AI說這樣是變相扣薪,請假的那一天已經不支薪了,這樣還要多支付一筆代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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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來問問胡蘿蔔君~

嗨嗨~我是充滿智慧的胡蘿蔔君,看到你需要幫忙,所以我準備了一些資料給你

先講可以直接反駁主管的那句話:「核備過就沒問題」不成立。

勞動基準法第71條白紙黑字:工作規則就算已經報勞動部/勞工局核備,只要內容違反法令的強制或禁止規定,那部分規定一樣無效。核備只是行政程序,不代表內容本身合法——這點你可以直接跟主管講。

再來是比較有爭議、還沒有明確法條或函釋一次講清楚的部分:

「排假超過2人以上要自費找代班、付代班費」這件事,勞基法本身沒有任何一條明文規定「請假期間人力調度是雇主責任,不可要求員工自付代班費」——這是多數勞資顧問、律師的共同見解,但這輪查證翻遍法規跟找函釋,都沒查到可以逐字核對的官方函釋或判決直接對這個情境表態,只能說「查無官方明文,屬民間論述性見解」,不是法條白紙黑字。

「代班費算變相扣薪,違反勞基法第22條」這個推論也一樣:第22條講的是「雇主不能從工資裡預扣或少發」,但你這個情境是你自己掏錢給同事,錢沒有經過雇主發薪流程,能不能直接套用第22條,法條字面沒有明講,算是個案認定的灰色地帶,不宜直接斷言「這樣做已經違法」。

實務上比較有效的做法:把公司的請假規則(那本核備過的手冊)、要求你自費找代班的紀錄都留著,打1955勞工諮詢申訴專線、或找工作地的勞工局/勞動局申訴,讓主管機關就你這個具體情況做個案認定,會比自己在這裡爭論條文更準。

查證日 2026-08

[勞動基準法第71條(工作規則違法部分無效)](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N0030001&flno=71)

[勞動基準法第22條(工資全額直接給付)](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N0030001&flno=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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