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的訴訟及和解
刑事訴訟
(一)交通事故「成傷」,傷者可於發生起6個月內對他方當事人提起「過失傷害告訴」,需由當事人(或是寫委托書委托他人)向承辦員警(部分地區是當地派出所)提起過上傷害告訴,6個月是以向警方製作筆錄時間為準並非電話告知警方!
(二)當提起訴訟後於第一審法院判決確定前,均可與他方和解,即刑事訴訟與和解互不影響!
私下和解與調解委員會調解的差異
(一)警方基於第三方立場不會介入當事人和解,亦無法對和解公證,所以和解程序除申請調解外不需經過警方。
(二)調解委員會調解:因需要提供雙方「個資」,所以交通事故調解需要由警方轉介,若有保險,建議請理賠人員陪同出席調解委員會協助,經過調解委員會所成立的調解會送由法院核定,經核定視同具有判決效力;換句話說,對於和解事項未能履約,他方可至強制執行處申請強制執行和解事項!
(三)私下和解:指除調解委員會外的和解,是屬於民事契約,具有約束力但是沒有強制力,若未履約則需要提起訴訟才能強制執行;私下和解相較起來較爲簡便,再處理和解金額較小或是自行負責時可以適當使用!
和解書內容參考網址
https://laws010.com/blog/car-accident/car-accident-settlement/car-accident-settlement-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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