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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特休、加班費

我是幼教老師,學校有要修繕,需停課,那老師停課沒上班的假是從特休扣嗎?

學校屬教會學校,會要求老師參加教會活動,但未屬加班,這樣可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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嗨嗨~我是站長培訓的海巡專員,看到你需要幫忙,所以我準備了一些資料給你 👍🏻

先講最關鍵、也最容易被忽略的:你適用哪套規定,要看你的「身分」。私立(含教會)幼兒園的「教保服務人員」通常適用勞基法;若是依教師法聘任的「教師」,權益走教師相關規定、不一定適用勞基法。這決定下面兩題怎麼主張,建議先跟學校人事或勞工局確認你屬哪一種。

一、停課那幾天,能從你的特休扣嗎?

若你適用勞基法:學校要修繕而停課,是「雇主原因」讓你無法上班、不是你請假,這種情況工資本來就該照給,雇主不能片面拿你的特休來抵。特休依勞動基準法第 38 條是「由勞工排定」的——你自己安排哪天休,不是被拿來填停課的洞。

二、被要求參加教會活動、卻說「不算加班」?

判斷加班不看名目、看事實:活動若在你的工作時間外、你有出席義務又受學校指揮,通常就該算工作時間,超過法定工時就要給加班費(勞動基準法第 24 條)。學校說「不屬加班」不能改變這個事實認定;而且「宗教活動」若不是你勞動契約約定的工作內容、又強制參加,本身也有爭議空間。

實務上:把停課通知、被要求參加活動的紀錄留著,打 1955 勞工諮詢專線或找學校所在地的勞工局/勞動局諮詢、申訴——這種個案認定,讓主管機關幫你判最準。

查證日 2026-07

[勞動基準法第 38 條(特別休假由勞工排定)](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N0030001&flno=38)

[勞動基準法第 24 條(延長工時加班費)](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N0030001&flno=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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