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鑑登記與印鑑證明
官方來源查證
最後查證 2026-07-04
辦過戶、繼承、重大委任常被要求附印鑑證明,這篇講清楚怎麼登記、怎麼申請。
印鑑登記、印鑑證明是什麼
- 印鑑登記:把一顆指定的印章拿到戶政事務所登記,讓它變成「官方認證的章」。登記後這顆章叫印鑑章,戶政會把它的印面存檔備查。
- 印鑑證明:戶政事務所開出來的一份證明文件,用來證明某份契約或文件上蓋的章,就是你登記的那顆印鑑章。
- 效力:文件蓋上印鑑章、再附一份印鑑證明,等同於確認「這是本人的意思」(本人同意、本人簽署),對方就能放心這不是別人偽造。
什麼時候會用到
- 買賣或過戶不動產(房子、土地)。
- 辦理遺產繼承、分割。
- 處理重大財產,或委任別人代你辦重要的事(例如委託書要附印鑑證明,證明委任是真的)。
- 這類場合通常是地政事務所、銀行、法院或對方要求你附上印鑑證明,平常生活用不到。
怎麼辦印鑑登記
- 地點:戶籍地的戶政事務所。如果你戶籍縣市已建置數位化系統,可由所轄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
- 原則本人親辦。少數例外(旅居國外、在營軍人、收容人、重大疾病或不能行走者等)可依規定委任他人代辦。
- 要帶:本人國民身分證、要登記的那顆印章。
- 印章規格有規定:印面的長、寬或直徑要 1 公分以上、不超過 3 公分;要刻戶籍登記的姓名、不能加刻圖騰;不能用原子章或橡膠這類容易變形的材質。
- 規費:印鑑登記每次新臺幣 20 元。(印鑑各項規費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自訂,目前各地多為每件 20 元,以當地戶政公告為準。)
怎麼申請印鑑證明
- 要先完成印鑑登記,才能申請印鑑證明(沒登記過就要先登記)。
- 要帶:本人國民身分證、原本登記的那顆印鑑章。
- 可以委託:請別人代辦時,受委任人要帶自己的身分證、委任書、委任人的身分證影本和原登記印鑑;人在國外委任的,委任書通常要經駐外館處驗證。
- 規費:每張新臺幣 20 元。需要幾份就申請幾份(不同單位常會各要一份正本)。
- 效期:法規沒有規定統一的有效期限,但實務上收件單位(如地政、銀行)多半要求是近 3 個月內申請的,以對方規定為準。
跟普通印章、簽名差在哪
- 普通印章:誰都能去刻一顆一樣的,沒有戶政背書,無法單獨證明是本人。
- 印鑑章:經過戶政登記存檔,搭配印鑑證明,等於有官方背書「這顆章就是這個人」。
- 簽名:有些文件用親簽即可;但牽涉重大財產、過戶、繼承時,對方往往指定要印鑑證明,簽名不一定夠。
變更或廢止印鑑
- 想換一顆章當印鑑、或不想再保留印鑑,都可以到戶政事務所辦變更或廢止,規費同樣每次 20 元。
- 有些情況印鑑會「當然廢止」(自動失效):本人死亡、喪失國籍、或遷出戶籍地(但遷往國外、或已建置印鑑數位化系統的同一直轄市/縣市內搬家除外)。另外,若當初登記時自己有填「有效期限」,到期也會失效(多數人不會特別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