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電視、電話購物這種「沒看到實物就下單」的交易,法律給你一段反悔期,但不是什麼都能退。
七天鑑賞期是什麼
- 這類交易(法律叫通訊交易)收到商品、或開始接受服務後 7 天內,你可以退回商品或用書面通知解除契約。
- 這 7 天叫「鑑賞期」,解約不用說明理由、也不用付任何費用或違約金(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
- 期間從「收到商品的隔天」起算。
重點:是「鑑賞」不是「試用」
- 鑑賞期是讓你檢查商品跟想像的一不一樣,不是讓你免費用 7 天再退。
- 商品盡量保持可回復原狀(別拆壞、別用到不能再賣),退貨才不會起爭議。
這 7 類不適用(不能無條件退)
依「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下列經業者「事先告知」者,不適用 7 天解除權:
- 易腐敗、保存期限短或快到期的商品(如生鮮)。
- 依你要求客製化的商品。
- 報紙、期刊、雜誌。
- 已拆封的影音商品或電腦軟體。
- 非以實體提供的數位內容、或一提供就完成的線上服務,且你已事先同意。
- 已拆封的個人衛生用品。
- 國際航空客運服務。
- 注意:業者要「事先告知」這些例外才算數;沒告知,你仍可主張 7 天解約。
退不成、有爭議怎麼辦
- 先跟賣家或平台協商退貨退款。
- 談不攏,打「1950」全國消費者服務專線,會幫你轉接所在縣市的消費者服務中心。
- 還是沒解決,可向縣市政府的消費者保護官申訴,或申請「消費爭議調解」;也可上消保會線上申訴系統(appeal.cpc.ey.gov.tw)。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