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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位與防詐

網購七天鑑賞期與退貨

官方來源查證 最後查證 2026-07-04

網購有 7 天鑑賞期可無條件退,但有 7 種商品不適用,先搞懂再買。

網路、電視、電話購物這種「沒看到實物就下單」的交易,法律給你一段反悔期,但不是什麼都能退。

七天鑑賞期是什麼

  • 這類交易(法律叫通訊交易)收到商品、或開始接受服務後 7 天內,你可以退回商品或用書面通知解除契約。
  • 這 7 天叫「鑑賞期」,解約不用說明理由、也不用付任何費用或違約金(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
  • 期間從「收到商品的隔天」起算。

重點:是「鑑賞」不是「試用」

  • 鑑賞期是讓你檢查商品跟想像的一不一樣,不是讓你免費用 7 天再退。
  • 商品盡量保持可回復原狀(別拆壞、別用到不能再賣),退貨才不會起爭議。

這 7 類不適用(不能無條件退)

依「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下列經業者「事先告知」者,不適用 7 天解除權:

  • 易腐敗、保存期限短或快到期的商品(如生鮮)。
  • 依你要求客製化的商品。
  • 報紙、期刊、雜誌。
  • 已拆封的影音商品或電腦軟體。
  • 非以實體提供的數位內容、或一提供就完成的線上服務,且你已事先同意。
  • 已拆封的個人衛生用品。
  • 國際航空客運服務。
  • 注意:業者要「事先告知」這些例外才算數;沒告知,你仍可主張 7 天解約。

退不成、有爭議怎麼辦

  • 先跟賣家或平台協商退貨退款。
  • 談不攏,打「1950」全國消費者服務專線,會幫你轉接所在縣市的消費者服務中心。
  • 還是沒解決,可向縣市政府的消費者保護官申訴,或申請「消費爭議調解」;也可上消保會線上申訴系統(appeal.cpc.ey.gov.tw)。

官方來源

全國法規資料庫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通訊交易解除權)全國法規資料庫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全國消費者服務專線 1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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